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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5-13 9:16:42 阅读:次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消[2009]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
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0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107号令)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以下简称108号令),已于2009430发布,5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三部规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三部规章
106号令、107号令108号令是依据新修订的《消防法》,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在原有规章基础上修改完善的。三部规章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消防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消防监督程序和内容等都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对保障《消防法》的贯彻实施,促进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加强火灾预防工作至关重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学习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及三部规章作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消防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抓好内部培训和对外宣传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结合《消防法》的宣贯,迅速组织将三部规章培训到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领导和全体消防监督人员以及公安派出所民警。要通过集中培训、网络教学、示范辅导、编写执法手册等方式,使基层消防监督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尽快理解、掌握、准确运用。同时,要充分借助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三部规章的主要内容、便民利民措施,使社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支持、配合和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消防监督工作制度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修订配套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标准,确保三部规章的顺利实施。
(一)确定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106号令尽快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布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除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外,其他总队机关不直接从事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县(市、区、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需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的,应当配备相应人员,同时要严格落实审验分离、主责承办、技术复核等执法工作制度。
(二)严格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加强源头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人员数量、消防设计质量、消防施工质量和火灾特点等情况,统一确定、调整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比例。发现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而未取得且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按照106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对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暂不要求其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其主动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按照106号令实施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三)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尽快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并会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建专家库。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按照106号令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不得擅自扩大专家评审的适用范围,不得擅自放宽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专家评审组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不应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应担任组长。
(四)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107号令要求尽快会同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权限、程序和具体工作制度,制定或修改有关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印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信息化系统保障,密切协作配合